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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72号原告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定代表人侯占秀,经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港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昆审判员 闫 军审判员 殷跃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瑞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