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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广州京建物流有限公司与朱江海、周主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京建物流有限公司,朱江海,周主坤

案由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692号原告:广州京建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燚,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光,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被告:朱江海,男,土家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被告:周主坤,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京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江海、周主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京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以该案两被告涉嫌盗窃罪,案件事实需要公安机关查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江海、周主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京建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京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6.76元减半收取4963.38元,由原告广州京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小静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