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云梦执字第0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赵春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山,聂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执字第00122-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山,务工。被执行人聂学明,务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聂学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聂学明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春山工程款8130元,被执行人聂学明于2014年5月7日主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春山工程款813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8130元,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应收申请执行费100元,已收取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