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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朱传龙与张久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龙,张久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朱传龙,男,1953年9月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王保林,系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久俊,女,1971年2月生,汉族,皖寿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龙与被告张久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龙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传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传龙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