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朱传龙与张久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龙,张久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朱传龙,男,1953年9月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王保林,系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久俊,女,1971年2月生,汉族,皖寿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龙与被告张久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龙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传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传龙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