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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开民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姚海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姚海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056号原告陈建平。委托代理人朱建新。被告姚海威。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姚海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平的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海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平诉称,2011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接的工地上打工,但未能付清工资,尚欠原告工资人民币19045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正月十五还清,但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9045元。被告姚海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雇佣原告陈建平在其承接的南京市河西沙洲镇检测大厦工地上打工,但未能付清原告全部工资。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建平工资款壹万玖仟零肆拾伍元正,2012年正月十五还清。但届期,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请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足额支付报酬。现其结欠原告工资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拖欠不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海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建平工资人民币1904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876元,由被告姚海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钱德华代理审判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