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立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冬丰与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泽龙物贸有限公司、韩建民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冬丰,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泽龙物贸有限公司,韩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立保字第54号申请人杨冬丰,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梦斌。被申请人运城市泽龙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淑串。被申请人韩建民,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冬丰与被申请人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泽龙物贸有限公司、韩建民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冬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泽龙物贸有限公司、韩建民银行存款XXX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杨冬丰银行存款XXX万元。三、查封担保人张娟娟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禹都大道XXX房屋。四、查封担保人杨冬生、吴萍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槐东北路交警支队北XXX号房屋。五、查封担保人仝红丽所有的位于运城市棉北街XXX号房屋。六、查封担保人张尚礼位于盐湖区XXX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七、查封担保人耿东娥位于运城市槐豫东路XXX巷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八、查封担保人薛少锋所有的晋MX**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九、查封担保人杨冬生所有的晋MX**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十、查封担保人仝红江所有的晋MX**本田思威牌小型轿车。十一、查封担保人仝红丽所有的晋MX**宝马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