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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迁安市永固油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永固油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永固油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志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耀,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迁安市永固油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自动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永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