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胡向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前,陈卫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胡向前。被执行人陈卫洪。申请执行人胡向前与被执行人陈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卫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向前借款人民币2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4661元、执行费人民币36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卫洪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东侧城市明珠花园19栋14C房产(房产证号码:50××21),并依法委托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为人民币2189560元{深格评字第131104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应对被执行人陈卫洪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东侧城市明珠花园19栋14C房产(房产证号码:50××21,有办理抵押登记)进行拍卖(建议拍卖底价为人民币评估价值2189560元),以拍卖所得款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之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卫洪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东侧城市明珠花园19栋14C房产{深格评字第131104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