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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五香与张新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香,张新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张五香,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张新朝,男,195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五香与被执行人张新朝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2)正民北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北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