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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徐一峰,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徐一峰。被执行人王霞。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徐一峰、王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泽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一峰、王霞应向申请人李涛支付人民币2201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泽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熙全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严玉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