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陈忠文与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文,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539号原告陈忠文,男,汉族,海皇物业清洁工,现住秦皇岛市。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王加会。原告陈忠文与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朱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忠文诉称,2011年至2013年10月,原告在秦皇岛天运物业有限公司任装卸工2014年2月18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资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803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10月原告陈忠文在被告处从事装卸工工作。2012年9月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共拖欠工资13037元,后经工人集体讨要工资,单位又给付了5000元,剩余8037元一直未给付,故原告陈忠文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其工资8037元。原告称其因被告拖欠工资一事曾于2013年到秦皇岛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处理,秦皇岛市劳动监察支队保存了加盖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的工资表原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一份工资表复印件。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于2014年5月12日向秦皇岛市劳动监察支队核实,在秦皇岛市劳动监察支队卷宗中有加盖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的工资表原件,与原告提供的复印件一致,秦皇岛市劳动监察支队称工资表中最后一项为拖欠的工资数额,该表中显示的拖欠工资数额为8037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举证。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工资表、本院调取的工资表证实。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8037元,其提供的工资表虽为复印件,但与本院从秦皇岛市劳动监察支队调取的工资表一致,工资表显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037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陈忠文的工资80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皇岛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国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马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