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民三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旭、邓化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旭,邓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三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孙旭,居民。申请人邓化成,居民。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旭、邓化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孟庆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旭、邓化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2014年4月17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邓化成入院检查费500元由孙旭承担;二、孙旭一次性赔偿给邓化成300元;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签字生效,以后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