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尤峥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358号原告尤峥,男。委托代理人尤晓方,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峥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峥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尤峥负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郑 琦人民陪审员 张 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