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冲冲与被告崔海梅、崔文生、杨改地婚约财产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冲冲,崔海梅,崔文生,杨改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0号原告马冲冲,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柳园镇樊营村。委托代理人刘振香,河北省临漳县建安路红日法律服务所。被告崔海梅,女,1992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砖寨营乡崔庄村。被告崔文生,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砖寨营乡崔庄村。被告杨改地,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砖寨营乡崔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冲冲与被告崔海梅、崔文生、杨改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冲冲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冲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冲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冲冲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英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