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审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邱文福、洪美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邱文福,洪美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狮执审字第144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邱文福,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洪美姗,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邱文福、洪美姗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5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邱文福、洪美姗于2013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孩,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狮人口征决(2013)第080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征收人邱文福、洪美姗征收社会抚养费80215元,被征收人邱文福、洪美姗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向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第080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邱文福、洪美姗。被执行人邱文福、洪美姗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第080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法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邱文福、洪美姗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邱文福、洪美姗必须于2014年5月25日前把拖欠的社会抚养费80215元及滞纳金交到本院(祥芝人民法庭)。三、被执行人邱文福、洪美姗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1103元,由被执行人邱文福、洪美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