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娜诉被告胡友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委托代理人魏XX,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代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