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向臣与欧阳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臣,欧阳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向臣。被执行人欧阳旺。本院在执行王向臣与欧阳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曹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