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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向臣与欧阳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臣,欧阳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向臣。被执行人欧阳旺。本院在执行王向臣与欧阳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曹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