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耿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