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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