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汤某,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沈云昌。被告陈某,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汤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