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倪润园与李嘉颖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韦彦猛。上诉人倪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对本案开庭进行审理,但上诉人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倪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 琴代理审判员 杨宏丽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