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喻张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刑执字第233号罪犯喻张祥,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张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4月以罪犯喻张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喻张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综合记功奖励;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张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董雁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