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笃勇与郗玉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笃勇,郗玉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徐笃勇,男,生于1957年7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张希伟,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郗玉水(又名郝广甫),男,生于1962年12月6日,汉族,原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受理原告徐笃勇与被告郗玉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笃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徐笃勇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