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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笃勇与郗玉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笃勇,郗玉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徐笃勇,男,生于1957年7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张希伟,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郗玉水(又名郝广甫),男,生于1962年12月6日,汉族,原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受理原告徐笃勇与被告郗玉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笃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徐笃勇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