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执字第16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广安与周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字第167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6月3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