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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鲁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负责人:王俊元,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正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周永恒,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高正进,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城阳鲜海鱼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克寿,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正进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克寿,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城阳海正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克寿,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正进集团永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克寿,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环亚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克寿,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永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郭克寿,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周永恒,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永进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高正进,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正进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城阳鲜海鱼粉有限公司、青岛正进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海正水产有限公司、青岛正进集团永进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环亚水产有限公司、青岛永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永进水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鲁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远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 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