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民二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关明臣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张志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关明臣,张志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石民二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大经街天滋嘉鲤商务中心南区A座7楼。法定代表人肖汾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伍。委托代理人张陆岩,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明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华。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以下简称华建一公司)因与关明臣、张志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13)鹿民一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建一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伍、张陆岩,被上诉人关明臣、张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位于鹿泉市上庄镇的恒大金碧天下首一期住区A区一标段由华建一公司总承包。2011年1月5日张志华施工队承建该工程一标段65栋别墅及商业中心工程,当时没有任何资质,2011年5月份张志华借用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华建一公司签订“协议书”,承建恒大金碧天下首一期住区A区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所需所有材料��劳务),华建一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5%的管理费。关明臣于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为张志华施工队承揽的工程项目提供钢筋后台加工,除已给付的款额外尚欠工资100000元,关明臣提交的证据有张志华书写的欠据,张志华也认可该证据。以上法律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和庭审笔录证实。原审认为,劳动者通过合法劳动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是一起将主体工程非法转包引发的劳资纠纷,华建一公司、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张志华在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允许将主体工程进行转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书”,将工程转包给张志华施工队,由其负责施工,该“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张志华非法承包此工程,并作为实际施工组织者,也是本案转包工程的直接受益人,应当支付支付关明臣工资100000元。华建一公司违法转包并收取了管理费,自身存在过错并且从中受益,应当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至于华建一公司和张志华之间的纠纷,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影响,可另行处理。华建一公司明知张志华没有工程建设资质,而与其以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违法签订合同,应承担不当行为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追加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志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关明臣工资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建一公司负担。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依法确认我公司与关明臣之间无劳动关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开庭过程��未核对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大部分诉讼代表人及代理人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权参与本案诉讼;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湖北中都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劳务分包协议,湖北中都公司是合法成立并拥有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有权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我们双方的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3、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有的是伪造的,不能证明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湖北中都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即使无效,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上诉人支付中都公司及张志华的雇佣人员工资与法无据,明显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关明臣辩称,湖北中都公司是一个空壳,我们没有给中都公司干活,都是给华建一公司干的,应当由华建一公司给我们工资。被上诉人张志华辩称,华建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的合同��效,湖北中都公司没有注册,不能转包,华建说钱不能给个人,临时找了个公司。华建一公司对我有授权,我是项目经理,我代表华建一公司,我当时是负责人,华建欠的工资是我签的字。一审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是依据事实判决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本院认为,劳动都依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或有工主体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在二审开庭过程中,对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书逐一进行了核实,出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之情形,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有的是伪造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从上诉人与湖北中都公司签订协议书的内容上看,是对主体工程进行转包而非劳务分包协议。上诉人称湖北中都公司是合法成立并拥��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并无不当。上诉人华建一公司和被上诉人张志华在违法转包过程中受益,一审判决二者支付关明臣工资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经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