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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川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琴与被告王海永,冯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琴,冯冰,王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川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刘秀琴,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冰,女,出生年龄不详,汉族。被告王海永,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系被告冯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琴与被告王海永,冯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琴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秀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