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川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琴与被告王海永,冯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琴,冯冰,王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川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刘秀琴,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冰,女,出生年龄不详,汉族。被告王海永,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系被告冯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琴与被告王海永,冯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琴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秀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