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5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谢同生与侯井乐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同生,男,1946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民义,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井乐,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玲,女,1975年5月7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素军,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北京鸿宇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律专员。上诉人谢同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同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同生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同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谢同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谢同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曦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