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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裁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裁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华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4)齐法执字第266号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棚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晏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