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亊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贾某某,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夏某某,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贾志萍负担。审判员 吴贺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