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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孙成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孙成俊。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鲁冠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瑞英,厂长。申请执行人孙成俊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鲁冠墙体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9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韩 宏执行员 宋作岩执行员 宓远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