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君与杜修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杜修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439号原告李君。委托代理人张来金。被告杜修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与被告杜修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