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权彦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华,权某超,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吕某华,女。被告:权某超,男。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英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