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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吕亦超诉吕万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亦超,吕万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亦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万俊。上诉人吕亦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9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吕亦超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亦超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960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吕亦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8元,减半收取14,614元,鉴定费3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8元,减半收取14,614元,皆由上诉人吕亦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王强祥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