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吕亦超诉吕万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亦超,吕万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亦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万俊。上诉人吕亦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9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吕亦超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亦超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960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吕亦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8元,减半收取14,614元,鉴定费3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8元,减半收取14,614元,皆由上诉人吕亦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王强祥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