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玉田县昌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长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昌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长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玉田县昌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贯国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长琴,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昌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长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昌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昌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昌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昌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长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