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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武法龙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陈伟东与赖仁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东,赖仁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龙民初字第44号原告:陈伟东。被告:赖仁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东诉被告赖仁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东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陈伟东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露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