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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高伟与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1024-1号原告高伟,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深圳国人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喜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高伟与被告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又因本案所涉合同为买卖合同,被告作为接受房款一方,其所在地亦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理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其特征义务是交付房屋,而非支付房屋价款,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房屋所在地。因涉案房屋所在地在济南市市中区辖区内,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中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亓 蕾代理审判员 万 斌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