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小龙诉与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龙,洪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谢小龙,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洪和平,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龙诉被告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龙于2014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