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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小龙诉与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龙,洪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谢小龙,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洪和平,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龙诉被告洪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龙于2014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