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民三调确字第0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向良海、陈雪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良海,陈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三调确字第000007号申请人向良海,农民。申请人陈雪虎,农民。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向良海、陈雪虎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向良海、陈雪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2014年4月6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雪虎医疗费由向良海支付;二、陈雪虎误工费3735元;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575元;摩托车损失费645元;施救费445元;鉴定费10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由向良海支付;赔偿付费一次性付清;三、此事故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