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执字第0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冯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110-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冯涛,农民。被告人冯涛盗窃一案的(2013)鄂南漳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南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冯涛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涛目前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南漳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冯涛判处罚金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