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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姜凤珍与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民委员会、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第九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元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姜凤珍,女,44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伟,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艳杰,主任。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第九村民组,负责人李井阳,组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晓利,男,50岁,汉族,市民,原告姜凤珍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美丽河村委会)、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第九村民组(以下简称九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志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伟伟、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和被告九组的委托代理人韩晓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九组村民,1996年6月1日第二轮土地发包时获得承包地3.3亩,2002年春被告以原告出嫁为名将承包地收回。2013年被告的部分土地被征占,但二被告却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应得征地补偿款18400元。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辩称,原告结婚后虽未将户籍迁出,但在第二轮土地发包时,九组收回了原告的承包地。2013年被告九组的部分土地被征占,经九组村民商议后,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经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征地方将征地补偿款划入被告九组帐户,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没有截留和使用该款。所以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不具备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的起诉。被告九组辩称,九组的部分土地被征占后,经九组村民商议后,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经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征地方将征地补偿款划入被告九组帐户。第九村民组只是按该方案进行发放。原告户籍虽在九组,但并没有获得承包地,因此不应获得边荒余地征地补偿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姜凤珍的身份证、户口本、金牛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姜凤珍系后美丽河村第九组村民。2.九组组长李井阳出具的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九组园区占地款分配方案一枚,内容“新出生的孩子得18400元,死亡的和新婚的媳妇,出嫁的姑娘,非农业户口的得9500元,上述款项顶在边荒余地补偿款中支出。2014年3月5日。”证明原告应该获得征地补偿款18400元。二被告质证对1-2号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应该享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二被告对1-2号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3.后美丽河村九组征占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一份、后美丽河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意见书一份,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1.按被征占地块的有地人口进行分配;2.每人按原始分地亩数标准进行分配;3.每人按征占地块的总亩数0.86亩进行分配……;5.按每人0.86亩分配,剩余的土地补偿款归现有人口进行分配;6.所谓的现有人口:(1)出嫁姑娘户口未迁出在本组有承包地的按半个人口参加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参加现有人口分配。迁出或未迁出的都不予进行现有人口分配……。2014年1月5日。”证明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对边荒余地征地补偿款应参照5、6条规定进行分配。原告属于出嫁姑娘户口未迁出,在本组没有承包地的情形,不应获得边荒余地征地补偿款。原告质证对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第6条规定有异议,该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原告属于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获得征地补偿款。原告质证对3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土地权属证明一份、土地面积证明一份、九组占地补偿款发放表一份,证明被征占土地属于九组所有,征地补偿款已由九组发放完毕。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和二被告诉、辩意见及本院确认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系后美丽河村九组村民,1988年结婚,因丈夫系林西县人,原告未将户口迁出,并在九组居住至今。1996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九组将原告的承包地收回。2013年九组的部分土地被征占,经九组村民协商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如下:“1.按被征占地块的有地人口进行分配;2.每人按原始分地亩数标准进行分配;3.每人按征占地块的总亩数0.86亩进行分配……;5.按每人0.86亩分配,剩余的土地补偿款归现有人口进行分配;6.所谓现有人口:(1)出嫁姑娘户口在本组有承包地的按半个人口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参加现有人口分配,迁出或未迁出的都不予进行现有人口分配……。2014年1月5日。”该方案于2014年1月6日,经后美丽河村村民代表大会四十九名代表讨论,四十二名代表同意表决通过。根据该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规定,原告属于出嫁姑娘户口在本组无承包地的人口,不参加现有人口对边荒余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因此被告九组未给付原告边荒余地征地补偿款。原告认为上述分配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边荒余地征地补偿款18400元。同时查明,诉争的征地补偿款属于被告九组集体所有,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并未参与管理和分配。本院认为,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并不是征地补偿款的所有者,也不是管理和分配者,原告要求被告后美丽河村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征地补偿款。原告户口虽未迁出,但在九组没有承包地。被告九组的部分土地被征占,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对边荒余地征地补偿款分配作出“出嫁姑娘户口在本组有承包地的按半个人口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参加现有人口分配”的规定,系被告九组村民按民主议定程序予以确定的方案,本院应予以尊重。综上所述,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边荒余地征地补偿款18400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凤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姜凤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志民代理审判员  曹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晓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睿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