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刘长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长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569号罪犯刘长举,男,49岁,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宁法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11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长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长举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举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琳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