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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郑一、李继民、郑建、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郑一,李继民,郑建,郑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负责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学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郑一。被执行人李继民。被执行人郑建。被执行人郑连江。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一、郑建、李继民、郑连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6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3328.94元,执行费8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2000元,交纳执行费85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了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2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审 判 员  杜志如代理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利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