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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田承义与冯兴旺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承义,冯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田承义,男,1955年12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冯兴旺,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承义与被执行人冯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泗水县人民法院(2010)泗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冯兴旺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承义16520.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2010)泗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元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