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施进财与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进财,魏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施进财,男,196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魏杰,男,196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进财与被告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进财于2014年5月12日以与被告魏杰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进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进财负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慧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