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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施进财与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进财,魏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施进财,男,196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魏杰,男,196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进财与被告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进财于2014年5月12日以与被告魏杰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进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进财负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慧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