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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道彭与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彭,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194号原告陈道彭,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法定代理人叶姣娣,女,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曹小敏,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局长。原告陈道彭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离婚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道彭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陈道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道彭负担。审 判 长  陈瑜庭代理审判员  葛 翔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储慧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