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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泛盛服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三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泛盛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三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559号原告上海泛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淑玲。被告常州市三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泛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三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泛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1元,减半收取计575.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上海泛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 怡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