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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许某某,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邓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告的父亲许某甲与被告之母许某乙系姐弟关系,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是无效婚姻。子女一直随父亲生活,由父亲抚养更有利于成长,原告愿意每年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0元。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2、婚后生有子女二人,第一个孩子刘某甲,第二个孩子刘某乙均由被告抚养。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们确实是近亲属,但我们是自愿结婚,子女都这么大了,离婚没有意义。我愿意带两个孩子,原告每个月应给付抚养费1500元。经审理查明,许某某的父亲与刘某某的母亲是亲姐弟关系。许某某和刘某某于2001年6月19日生一女名刘某甲,2005年5月28日生一子名刘某乙,2006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子女现跟随父亲刘某某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婚姻无效。子女抚养的问题,另行制作判决书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判决如下: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邓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