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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罗乃民与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乃民,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罗乃民,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乃民诉被告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乃民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乃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原告罗乃民承担50.00元,退回原告280.00元。审 判 员  吴丽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