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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马铁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铁军,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宏斌(主审),代理审判员相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以在上诉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345元,减半收取25,172.5元,由上诉人辽宁诚信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贾宏斌代理审判员  相 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