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学与松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赤行初字第13号原告张学,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农民,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田向存,区长。原告张学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案由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海波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