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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学与松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赤行初字第13号原告张学,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农民,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田向存,区长。原告张学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案由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海波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赫 来自